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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新闻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30 10:33:37    收藏此页     【

为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活动,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有效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平等,鼓励和支持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发挥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来自不同专业(学科)门类和不同学院、系(部),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校长批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表决,过半数委员同意后确定。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过半数委员同意后确定,特殊情况下由全体委员选举直接产生。

第十条 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学科)建设、教师聘任、职称评审、科学研究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以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专业(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可以吸纳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外的成员。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及时补充相应的缺额: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享有的咨询权。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必须通报学术委员会,并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规章制度、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享有的审议权。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必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专业(学科)发展规划或专业结构调整方案;

(三)学术机构设置及其建设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享有的评定权。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必须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享有的裁决权。

(一)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二)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必须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必须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其他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专门委员会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议题,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召开全体会议复议作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年度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将随着形势的发展持续进行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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