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实施方案;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听取、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教职工,均有选举教代会代表和被选举为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在职教职工总数的15%左右确定。
第九条 各单位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按一个或几个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在下列情况下,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组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二)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三)代表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经所在单位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
(四)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组按照规定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
(五)其他需要更换、补选代表的。
撤销代表资格,由代表组提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由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表决必须有单位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同时,允许被撤者到会申辩。
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销与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组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有全局观念,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能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有参政议事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有群众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愿意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就学校工作及时向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五)因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的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六)学校教代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与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教代会或召开教代会专题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并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校工会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工作职责是:
(一)决定召开教代会,审定大会议题和各项议程;
(二)研究大会筹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起草会议文件,制定各项工作措施;
(三)主持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四)召开代表组组长会议,研究教代会工作;
(五)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六)指导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检查教代会各项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七)检查提案的执行与落实,研究处理重要提案,并提请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换届时,学校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换届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并在大会预备会上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换届大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出,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要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全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办理和回复代表的提案、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其任务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协助做好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组织撰写会议材料、提出大会召开方案和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幕期间,组织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做好教代会的代表培训工作,对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教育,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五)处理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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